給投資者的一封信
來源:蘇州信托有限公司 時間:2022-02-11
敬愛的投資者: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8年04月27日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于2022年1月1日在全國正式統一施行。
《資管新規》第五條指出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個人投資者在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的前提下,需提供以下其中任意一項證明文件:1、家庭金融凈資產300萬元及以上證明和個人征信;2、家庭金融資產500萬元及以上證明;3、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收入證明。
機構投資者需提供最近1年末資產負債表(其中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資管新規》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蘇州信托有限公司也將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理念一如繼往地為廣大投資者做好投資理財工作。
此致
敬禮!
蘇州信托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8年04月27日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于2022年1月1日在全國正式統一施行。
《資管新規》第五條指出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個人投資者在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的前提下,需提供以下其中任意一項證明文件:1、家庭金融凈資產300萬元及以上證明和個人征信;2、家庭金融資產500萬元及以上證明;3、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收入證明。
機構投資者需提供最近1年末資產負債表(其中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資管新規》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覆蓋、統一規制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蘇州信托有限公司也將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理念一如繼往地為廣大投資者做好投資理財工作。
此致
敬禮!
蘇州信托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